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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月20日起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2026-11-043
近日,上海医保局发布《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发布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上海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规定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其中,“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来源:上海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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