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是1989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医药商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目前共有会员单位600余家。协会第八届会长石晟怡,名誉会长付明仲,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云。
作为医药流通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的宗旨,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在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商业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9年、2015年、2021年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被民政部授予“AAAA级中国社会组织”称号;2010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广大会员企业的支持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法规调研,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组织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活动;介绍企业改革、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推动医药供应链管理;开展行业基础信息调查研究,进行医药市场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引领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CAPC)。
第二条 本会是由药品流通行业及相关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服务社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正当诉求;
(二)根据相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定期收集、发布行业运行与发展信息,出版行业刊物;
(三)根据政府部门授权,组织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及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技术、法规等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开展行业相关调研工作,提出行业发展和重大药品流通行业改革相关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服务规范、质量等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五)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及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根据行业需求开展与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服务与管理模式、物流服务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技术创新、业态变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
(七)根据行业发展、会员企业需求,组织行业大会和论坛、交流会,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论坛及展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考察学习活动,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互动;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会,为行业转型发展、创新服务模式创造条件,提供前瞻性、专业性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管理、服务、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特色及影响力;
(四)依法登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药品流通企业、医药供应链相关企业、行业商业协会、咨询公司、提供医药信息化技术或医药物流管理技术的企业、医疗服务企业以及专业中介服务、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五)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行业诚信公约》,履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承诺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协会的信息资料、刊物等,优先参加协会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四)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合理诉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七)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8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本章程的修订,经八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成为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规章,待下一次会员大会时予以确认。)
会长:石晟怡
名誉会长:付明仲
副会长/名誉副会长:丁晨昌、于锐、俞康信、王锦、王占宏、王煜炜、文德镛、周斌、石爱国、宋青、吕梁 、朱卫东、朱朝阳、任武贤、刘伟、刘彤、刘存英、刘兆年、刘诗勇、刘景萍、关一、才华、许双军、阮鸿献、纪珍强、李杨、李永忠、雷永泉、李光甫、邬建军、李振江、刘勇、韩旭、杨拴成、何勤、余军、邹晓亮、辛明辉、汪坤、张鸿、陆文超、陆银娣、陈晖、王东、陈光焰、田刚、陈昌雄、武嘉林、英军、罗彬、罗晓洁、徐飞、周建军、周春林、郑浩、赵小川、赵庆辉、赵新华、柯云峰、钮立卫、应徐颉、姚晓菲、边建苹、袁泉、贾洪斌、曹智、徐向平、徐国祥、徐宜富、徐起鼎、高蓉、高毅、刘为敏、陶剑虹、黄彬、梁玉堂、彭转密、董清、蒋丽华、程俊佩、鲁颖、谢子龙、楚晨曦、窦啟玲、张巍、胡伟、郑梁、匡勇、周岚、王磊、郭安峰、黄旭江、徐晓东、李云龙、黄艺凤、陈家麟
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云